更新时间:2020-07-16
一、组织机构
一方面要求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承担档案工作的部门,组成档案工作网络。
以应对长期以来有些单位没有档案人员或虽有专兼职档案人员,但没有明确承担档案工作的部门,使档案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可方便工作决策。
明确档案工作部门可方便工作管理。
《规定》指出建立档案部门并非必须要求,但要明确承担档案工作的部门,且部门名字能体现承担该项工作,比如信息档案处。
组成档案工作网络,连通各个业务部门,方便具体执行。
注意:协调机制和工作网络并非实体组织。关键要在制度中明确,可以适当形式体现。
二、档案工作人员
一是人员配备上要与工作量而非档案数量相当。
改掉过去有单位以档案数量确定人员量这一不科学的做法,而是在衡量收管用等全流程工作量基础上确定人员数量。
如果工作量较小,可设兼职档案员甚至几个单位共用一个档案员。
二是职业要求上明确须是在编人员。无档案工作背景的人员应参加业务培训。
三是岗位职责上履行职责要有始有终、有序衔接,离开岗位办好交接手续。(第四章)
四是权益保护上机关应给档案人员配备劳保用品,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档案局或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三、基本任务和外包服务
8个方面:遵章建制、规划实施、监督指导、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移交、培训宣教和奖惩建议。
这些基本任务在以前的档案工作中也已存在,重在对其中的优化:
一是各单位需将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制度报档案局备案;
二是各机关档案监督指导的范围不再是档案,而是各类文件材料,强化前端控制。
三是创设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向同级档案局汇报年度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
对上述8项基本任务中只有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全文识别以及档案系统技术服务方面允许外包。其他业务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得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