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安阳市档案馆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24-02-02


2024年1月30日,安阳市档案馆召开全市档案业务工作会议,各县(市、区)档案馆馆长和市直有关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参加。会上,市档案馆四级调研员魏英霞以“新时代档案工作与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制保障”为题,围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方面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实施条例》做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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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条例》以破解当前档案工作中痛点难点问题为导向,作出了制度层面的创新规定。对于档案工作责任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细化、扩充了档案法的规定,首次提出“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法律要求。

《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遵循了档案工作的客观规律,运用了科学的技术方法,对档案管理的每一阶段或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要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使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宗)。这是对《档案法》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网络化管理的具体落实。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实施条例》以“软”“硬”两手策略,一方面通过强制性条款约束相关主体依法行事,另一方面通过鼓励性条款引导相关主体积极作为,以此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条例》以正向约束与反向惩戒实现其强制规范性。

档案作为“基础性文化资源、支撑性治理资源、战略性信息资源”。说明档案事业是一项涵盖社会各方面、服务各方面的经久的事业。

《实施条例》作为档案法之下一部最重要的档案行政法规,对于推进中国档案事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档案工作者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可以说档案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通过解读,广大档案工作者表示,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不仅扶上马、送上道,而且还亲自领着走。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条例》所提供的法制保障不可谓不坚强!是对党的重要事业满怀寄予的无限期望,作为档案工作者都不应愧对,没有任何理由做不好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