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7-17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成式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二、受理部门
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科
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工作证或组织介绍信等有效证件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查阅登记表或身份证自动识别系统信息登记
2. 查阅档案目录及相关文件
3.提供查阅结果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有特殊情况的可提供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查档。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址及咨询方式
办理地址:安阳市文峰东路党政综合大楼D区市档案馆查阅大厅。
联系电话:0372-2550159。
乘车路线:市内可乘1、11、29、18、21、35、Y1路公交车到党政综合大楼站下车。